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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章程

   时间:2015年08月31日 10:35 [ ] 浏览次数: 来源: 视力保护色:

贵州大学章程

贵州大学肇始于 1902 年的贵州大学堂,历经省立贵州大学、国立贵州农工学院、国立贵州大学等多个时期,1950 10 月定名为贵州大学。1997 8 月,原贵州大学与贵州农学院等四院校合并。2004 8 月,再与贵州工业大学合并组建成新的贵州大学。同年 12 月,贵州大学成为省部共建高校。2005 9 月,贵州大学被确定为国家“211 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12 9 月,贵州大学入选国家“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高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以国家宪法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为依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贵州大学,简称贵大。英文名称为Guizhou University,英文缩写 GZU

学校法定住所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花溪大道南段2708 号。设多校区办学。

学校互联网域名:gzu.edu.cn

学校官方网址:www.gz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主办、贵州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学校举办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命。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贵州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校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自主办学。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根据发展要求自主调整管理模式。

第八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职责。服务国家和人民,服务区域和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建成有中国区域特色和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领军型高水平大学。学校充分尊重学术权力,鼓励学术创新,发挥学术组织在学术事务中的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保障师生依法享有学术自由。

第九条 学校以 “明德至善, 博学笃行” 为校训; “实事求是,育人兴学”为办学宗旨。

第十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大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国际化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重点构建人文、社科、理、工、农相融互补、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加强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加强产学研合作。依法自主确定人才培养的类型、层次和规模。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遵循德育为先、能力为重、体魄健康、全面发展的原则,培养信念坚定、知法守法、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实用创新人才。本科生教育坚持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注重素质培养;研究生教育坚持高层次的专门化教育,注重研究与创新能力提升。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四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安排和调整对学校教育资源的

分配,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或调整。

第十五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对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通过多渠道募集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五)给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

(六)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施民主管理。

(八)接受举办者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九)创建和谐校园环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自主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自主调整招生计划,确定各学科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依据学校章程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确定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标准和颁发学历证书,确定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标准和授予学位。

(五) 依据学校发展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教学、 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任、晋升和解聘,执行国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教职工津贴、补贴分配办法。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法律程序或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及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提名设置名誉校长。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贵州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校党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

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规章,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

研、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任用、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和教风。

(七)做好校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

领导。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

项。

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校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常委会”)。校党委常委会在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职权。校党委常委会由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性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等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校党委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党委书记、 副书记、 党委常委。党委办公室主任、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副校长和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可列席。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贵州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设立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处理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工作,研究提出拟由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由校长委托常务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有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副教务长列席。涉及学校党务工作、纪检工作事项,邀请校党委、纪委负责人参加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

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和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单位(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学辅助及公共服务机构、企业化管理机构和群团组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内设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规章设立党委工作部门,开展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履行管理职能的需要,设置综合协调、发展规划、教务、研究生、科研、学生、人事、教师、对外交流合作、财务、资产、审计、招生就业、离退休、后

勤等行政管理部门。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立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网络与信息化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学校根据生活服务需要,设置后勤服务机构,为师生提供后勤服务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依群团组织章程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根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与校外机构开展协作,联合设立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实行优势互补。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贵州大学发展委员会。贵州大学发展委员会是校务咨询议事机构,参与学校重大方案的讨论、重要决策的咨询,代表学校开展联系社会、出席重大仪式、接受捐赠等活动,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前任校级领导担任。

第四章 学术管理体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术管理体系按校级、学院(院、室、所、中心)二级设立。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构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学术研究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确定学术道德规范和裁决学术不端行为。

(四)审核批准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五)审批学校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或调整。

(六)按学科建设、教师聘任、科学研究、教学指导、学术道德规范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七) 审议学科建设项目, 评定学校学术研究成果 (奖) ,对外推荐重大学术、科学研究成果(奖)。

(八)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九)对学术领域和涉学术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的制订提供咨询;对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供咨询;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供咨询。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治学严谨、学术造诣高、学术影响力强的校内专家学者担任。其中,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委员应不高于总人数的 1/4。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内各学术分委员会推选产生,经学校遴选、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 1 人,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授予相关事宜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予和开展学位授权点建设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和细则。

(二)审定通过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的决定。

(三)审定通过博士学位授予的决定,通过向国家申请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的提名

(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 1 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若干人,由相关副校长和分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咨询议事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讨论、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规程和重大教学改革方案,指导全校教学工作。

(二)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方案。

(三)审议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监督检查教学及教务管理工作。

(四)审议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与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等项目。

(五)审议教育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评审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及教学改革项目,审议各类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

(七)对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教学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供决策咨询。

(八)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三十九条 教学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教学委员会设主任 1 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若干人,由相关副校长和分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等担任。教学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和校直属科研机构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术分委员会由相关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的教授、专家组成,分委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2 人,主任一般由学院院长或校直属科研机构负责人担任。在开展本科生、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学院和校直属科研机构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水平高的教师及单位(部门)领导组成。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1-2 人,主任一般由学院院长或校直属科研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五章 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教职员工和广大学生的权利。学校通过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开展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校长工作报告、学校财务报

告;审议通过学校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三)审议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集体福利事

项。

(四)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严重失职和不称职的各级领导干部可提出更换或罢免建议,并依程序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

(五)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校直属各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占比不低于代表总人数的 60%。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应占一定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所做出的重大决议,须经代表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须有 2/3 以上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 听取并审议学生会、 研究生会主席作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严重失职和不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可共同提出更换或罢免建议。此类建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附议后,依程序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规设立质询与听证制度。以质询与听证会议的形式开展民主监督。质询与听证制度的主要范围是:

(一)学校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战略与规划的制定、学校体制机制改革、重大利益分配政策调整及绩效考核方案制定等。

(二)涉及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和决策程序的重大事项。

(三)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利益的重大决定。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或研究生代表大会委托质询与听证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校工会组织召开质询与听证会议。质询与听证会议由教职员工代表和学生代表参加,同时邀请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涉及质询与听证事项的相关人员参加。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行使民主监督学校行政决策与行政执行效力的职权。校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监督学校章程等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校长与学校各级行政部门的行政决策与行政作为。

(三)监督校纪校规的执行情况。

(四)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校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教职员工代表、退休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校纪检、监察等部门列席该委员会会议。

第六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五十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的教学科研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学院、学校直属科研机构(院、室、所、中心)以及依托学院管理的省级科研机构。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学院,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设置校直属科研机构。同时,根据发展需要可对学院、校直属科研机构予以调整。

第五十二条 学院是学校的二级单位、办学实体。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实行自主管理。院内系、所、中心

等组织的设置由学院提出、学校批准。学校按照“重心下移、权责一致、激发活力”的原则,有序地赋予学院自主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运行。校直属科研机构参照上述原则和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院设院长 1 人, 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同时设置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学院院长、副院长由学校任命。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

划、学生培养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制度建设工作。

(二)提出并组织实施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咨询、

评审等各项工作,进行组织机构设置。

(三)拟定并组织实施学院主要岗位设置与调整、人员聘任与考核、师资队伍建设、教职工奖惩及学院综合改革方案。

(四)负责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

(五)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学院设立党的委员会 (以下简称院党委) ,全面领导学院党的工作,对学院工作进行保障和监督。院党委由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组成。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校党委的决议,为学院贯彻落实学校行政决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及管理制度建设。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学院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

(七)做好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

(八)负责校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的最高决策形式,对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事、财务、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协商或表决。党政领导实行分工负责制,各司其责,协作共事。涉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事、财务等议题事项由院长主持;涉及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等议题事项由院党委书记主持。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可连任,但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和依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校直属科研机构。校直属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所长、院长)负责制,机构党的组织(党支部、党总支)原则上归由专业相关(相近)学院的党委领导。校直属科研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期一般与学院相同。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八条 学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九条 学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全过程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生活服务的各种资源。

(二)接受学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职业

生涯规划指导、就业及创业指导与服务等。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与公益服务、科技创新、勤工助学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并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申请并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参评各级各类荣誉称号,获得物质及精神奖励。

(六)在思想品德、文体能力、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获得结业或肄业证书。

(七)个人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员工侵犯个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依规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对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等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公开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合格公民。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爱学校名誉,维护学校的权益,勤学、修德、明辨、笃实。

(三)恪守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认真学习,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对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应履行相应义务。

(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良好行为规范,主动传承优秀文化,参与并推动大学文化建设。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贵州大学学生会章程》《贵州大学研究生会章程》开展相应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与社会服务活动。学校对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学校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学校接受各类非学历教育且不拥有学籍的学生,其权利义务及权益保障根据学校实际另行约定。

第八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员工岗位聘任制度。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任、考核、晋升、奖惩、解聘等。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享有学校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权;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中享有学校提供的保障和支持。

(二)平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工作条件。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团体、进行学术交流。

(四)指导学生的学习与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 获得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及带薪休假。

(六)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七)在职务聘任、职级评定、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理和处分等事项上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对学校或他人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规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法守纪,敬业履职。

(二)尊重、关爱学生,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三)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四)坚守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

(五)终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与业务水平。

(六)珍爱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员工进修与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为教职员工的发展创造和提供优良的制度环境和发展条件上的支持。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自身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教职员工薪酬与待遇,不断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条件与生活水平。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做出积极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二条 学校用制度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引导教职员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第七十三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等到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在本校工作期间,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对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七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员工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国家政策逐步改善离退休教职员工的待遇。

第九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学校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六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依法经营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教职员工职务发明创造的资产等,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七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努力提高经费与资产的使用效益,避免学校资产的流失和浪费。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管理和保护校名、校誉、学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不断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

第十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二条 学校积极与其他法人单位或自然人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共享资源,推动校校、校地、校企、国际合作等协同育人的机制。积极发挥高校新型智库的作用。

第八十三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的国际化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法成立贵州大学理事会。理事会为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重要咨询议事机构,是社会参与学校治理的组织形式。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学校发展改革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 提出建议。

(二)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

(三)推动学校与社会合作,为学校拓展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十五条 理事会的成员由校内代表,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人,杰出校友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法成立贵州大学校友总会。发挥校友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与监督作用,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凝聚校友资源和社会各界力量,为学校发展提供支持。学校校友是指在贵州大学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社会各界人士。学校校友总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依法筹措资金。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八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学校各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九条 学校中文校名标识采用毛泽东题写的书法体“贵州大学”四字。

第九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为内圆外环图案,内圆为白底红字,印“贵”字篆书,同时也是“贵大”二字的组合。篆字下方横排“1902”数字,代表建校时间。外环红底白字,上方为“贵州大学”中文校名,对称位置为全称大写的英文校名“GUIZHOU UNIVERSITY”。如图所示: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长方形证章,证章印有规范校名标识。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徽章为白底红字。学校形象识别系统标准色为贵大红,印刷模式色标为CMYK30.100.100.10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 长宽比例为 3:2,红底黄字,旗面中央印有“贵州大学”校名标识。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贵州大学校歌》,由张廷休作词,集体改编,杨小幸作曲。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定为每年的 9 8 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应以章程为依据制订、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五条 学校设立贵州大学章程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章程委员会)。学校章程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校学术管理机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书记和校长任该委员会主任。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由学校章程委员会负责完成。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校长签发,报贵州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章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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