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学校主体地位,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旗帜鲜明地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为基本制度予以坚持,并对党委领导、行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以及社会参与的职责和实现形式进行了制度安排。近日,《贵州师范学院章程》经贵州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通过并经教育厅予以核准。
贵州师范学院发展规划处处长姜东详解章程建设过程:学校2009年经教育部批准,改制为普通本科院校并更为现名时,根据教育部院校设置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贵州师范学院章程(草案)》。2012年6月,学校被中央编办和省编办确定为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单位。作为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学校在省教育厅和省编办的直接领导和支持下,积极开展了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工作。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政策,结合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的实际,制定了《贵州师范学院章程》。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贵州师范学院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2015年4月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5月上报教育厅核准,于近日获贵州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通过并经省教育厅予以核准。这标志着贵州师范学院章程建设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对于推进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改革实践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