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规处网站新闻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网络新闻管理,规范发规处主页网络新闻发布秩序,提升网络新闻宣传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发规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闻,是指通过发规处网站及发规处专题网站发布的各类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新闻和有关转载新闻。
第二条 新闻内容必须发生在发规处层面,积极向上、正面宣传发规处形象的新闻。
第三条 发布新闻必须具有时效性,新闻超过七天的不予发布。
第四条 新闻需备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需注明撰稿人和图片、音频、视频来源。新闻纸质版须有撰稿人和发规处领导的签字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五条 新闻注重质量。字数介于200字—500字,一般情况下要附新闻照片,并带有图片说明。
第六条 新闻内容包含学校重要数据及重要内容的,需数据内容来源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凡在发规处网站发布的各类新闻,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国家《宪法》规定;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学院秩序,破坏学院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新闻行文要求用语得当,文体规范。新闻出现报道失实、照搬抄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等严重问题除追究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外,部门年度绩效目标考核一票否决。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发规处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学院发规处
2014年12月26日